琼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琼海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扶持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0〕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文件精神,托育机构的建设需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进行注册并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的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均可自愿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认定,可向市卫生健康委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三)市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进行核定,由市卫生健康委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第四章资金用途和补助标准第十一条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维持托育机构运转和提高办托质量,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收托普惠3岁以下婴幼儿数(最高收托普惠婴幼儿数不得超过机构建设的总托位数),参照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资金标准执行,由市卫生健康委将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情况和在托人数进行汇总,市卫生健康委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