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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 2026-05-20
呼和浩特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具体负责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金额范围:(一)市财政局对本级财政性投资3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的项目开展竣工结算评审,(二)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选取审价机构,(三)审价机构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项目评审工作计划,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价机构等相关方开展技术性协商,(七)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审核审价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三)负责协调审价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市财政局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1.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配合审价机构开展工作,应及时向审价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项目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提供的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确认,(三)协调督促项目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配合审价机构开展工作,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如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审价机构、相关供应商等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利害关系,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工作,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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