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场馆类基地,主要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包括科技馆、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在省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二)其他条件1.科技场馆类机构:(1)科技馆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2)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标本馆、陈列馆、动(植)物园以及开展科学创新实践体验平台等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具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3)公园、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天,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30%,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10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地域和业务范围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