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有以下用人单位,因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故现将鉴定结论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序号单位名称工伤职工工伤鉴定编号鉴定结论日期1浙江双和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高三振嘉劳鉴(2026)330421536号十级2026.05.062嘉兴骏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谢法伟嘉劳鉴(2026)330421537号九级2026.05.063嘉兴鋆升贸易有限公司余菊嘉劳鉴(2026)330421585号九级2026.05.064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叶兴德嘉劳鉴(2026)330421590号未构级2026.05.065靖江长茂劳务服务部曹德祥嘉劳鉴(2026)330421695号十级2026.05.066江苏来爱福建设有限公司谭晓龙嘉劳鉴(2026)330421711号九级2026.05.067河北曜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廉雪平嘉劳鉴(2026)330421726号十级2026.05.068浙江国建建设有限公司朱尚红嘉劳鉴(2026)330421753号十级2026.05.06单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