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乌恰县城市热力管理办法》的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全面清理,经局办公室合法性审查、局务会议集体研究审议,一、对《乌恰县城市热力管理办法》(恰建字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予以全文废止,该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不再作为我县城市热力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据,二、该《办法》废止后,全县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严格遵照现行上位法律法规、自治区及自治州最新热力管理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衔接顺畅,三、我局将按规定及时完成文件废止公示、备案、归档等后续工作,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乌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恰县人民防空办公室)202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