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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26-02-02
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质量安全重点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重点管理人员)落实法定职责,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生产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以下简称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和药物警戒负责人,本办法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中的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5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3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第八条(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主要职责)药品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职责,(六)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还应当履行《疫苗生产流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职责,第十条(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主要职责)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第十二条(培训管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重点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制度,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变更管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药物警戒负责人除外)发生变更的,向市药品监管局报告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重点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第十七条(培训考核)市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重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的公益宣传和培训,市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重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九条(行政措施)市药品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存在重点管理人员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重点管理人员不能有效履行岗位职责或频繁变更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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