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不得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成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监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第三章申报与评审第十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第十一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第十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工作程序:(一)申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对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对列入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第十八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组织,5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第二十七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要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及技术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