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是指纳入广州市科技保险产品支持目录的科技保险产品的统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保险补助资金是指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对科技企业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产生的保险费按一定比例发放的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条件并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的单位发放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保险合作机构遴选、“穗科保”产品目录调整等工作,第八条科技保险合作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供“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第三章补助对象与补助范围第十一条科技保险补助对象为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的各类开展科技活动的企业,且在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及发放补助时,第十三条经市科技局认定的“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信息通过“广州科技GI”的“穗科保”专区发布,第四章补助方式及申请流程第十四条对在科技保险合作机构投保“穗科保”科技保险产品并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资格条件的投保单位发放科技保险补助,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由市科技局每半年一次拨付至符合资格的投保单位指定账户,第十六条科技保险合作机构须在保险单生效或批改后3个工作日内在“广州科技GI”报送保单号/批单号、保险费等信息,第十七条补助申请与发放具体流程如下:(一)保单信息录入:投保单位投保后,投保单位应至少在向科技保险合作机构提出退保申请的1个工作日前将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全额退回,对应科技保险合作机构应在“广州科技GI”核实相关申报信息及退费付款凭据后方可受理批减或退保,第十九条如科技保险合作机构未核实投保单位已退还补助资金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