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科技、财政、统计部门,各有关企业: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深入实施“十五五”加大研发投入行动计划,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激励我省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根据《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23〕12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研发财政奖补最低补助额的通知》(湘财教〔2024〕44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工作,2.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已在科技部门完成2026年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备案并审核通过,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3.2024、2025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奖补标准依据企业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2.满足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汇算清缴地在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汇算清缴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个条件之一的单家企业补助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单家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3.经核定补助额不足1万元的,省财政不予以补助,县市区科技部门于6月25日前完成推荐,再从系统中导出县市区推荐汇总表,7月2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科技、财政部门,2.市级审核与推荐各市州科技、统计部门使用省科技厅统一配置的主管单位账号登录系统,及时完成相关内容审核,推荐完成后,由各市州科技部门导出市州推荐汇总表,于7月3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附综合核查报告)上报省科技、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责任,严格审核把关,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审核推荐上报工作,逾期未审核推荐上报的不予受理,五、后续管理1.企业获得奖补资金后,资金使用应符合《湖南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湘财教〔2023〕12号)中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与监管相关规定;企业因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发生变化或原企业相关资质被取消,导致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应主动告知属地县级科技、财政主管部门,并将减少的奖补资金主动按原渠道退回财政主管部门,2.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3.省科技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获奖补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情况进行复核,对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追缴相应税款、对企业应享受奖补资金减少的部分予以清算追回,4.企业应自觉接受财政、科技、税务、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套取、骗取奖补资金等行为的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