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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2026-04-17
省直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2026年4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统一使用“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登记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时间、学时等,(二)用人单位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四)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用人单位可以进行单一《证书》查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和《证书》的综合管理与监督指导,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附件: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附件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参考一、公需课目学时(一)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的公需课目学习:按实际学时计算,(二)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思政教育及活动、安全教育及活动、警示教育及活动等:学时可根据实际参加时长确定,以及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按每天6学时确定,14.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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