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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长《东莞市“三旧”改造补偿安置成本核算暂行指引》有效期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26-04-30
第二章非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第六条非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核算:(一)物业置换比例以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基数,其余物业置换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土地面积,第三章住宅类物业改造核算标准第十三条住宅类物业采取物业置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模式,不符合置换条件的土地和地上住宅房屋、地上构筑物和附属物、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采取货币核算,四层以下(含本数)已建房屋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不超过1:0.75比例商品住宅,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建筑面积置换不超过1:0.75比例商品住宅,置换物业建筑面积可按不超过私人住宅用地面积核定,置换物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具体物业置换方案确定的私人住宅用地首层置换比例的三分之二,不符合物业置换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另对首层建筑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成本核算,第十八条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整体奖励核算成本不超过上述私人住宅类物业(不含旧村改造集体物业)补偿安置成本核算费用总额的3%,按照权籍调查确认的集体土地面积1:0.5比例和地上建筑物面积1:1比例两者的平均值核定置换物业的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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