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负责做好政府出资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监管,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补贴,是指申请用地单位或收储土地的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以下简称“参保缴费补贴”),第八条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第四章补贴资金测算及资金预留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落实工作,(一)县人社局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审定表》测算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县人社局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测算审定表》、《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测算表》、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人社局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含利息)工作,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将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复审无误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结算表》报送县人社局,县人社局按规定在30日内开展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落实工作,按其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填写《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明细表》,已取得土地批复但尚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