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第四条建立坪山区智能网联汽车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管理机制,第十八条当前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或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期间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及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第十九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如需变更驾驶人、安全员或运行计划等相关信息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过程中,第二十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如需延长活动时间的,第五章管理要求第二十二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的主体应按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要求为车辆配备驾驶人或安全员,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加强对驾驶人和安全员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的车辆应以醒目标识提醒周边车辆注意,第二十七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应遵守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数据安全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主体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当按要求及时汇报或上传相关车辆数据,第二十九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的主体以及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的主体应按要求定期提交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等材料,有权暂停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活动:(一)联席工作小组认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商业化试点活动存在安全风险,第三十五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及商业化试点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过程中发生失控、交通事故等异常情况时,制定坪山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及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商业化试点的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