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选址、供应、用地监管等工作,第十二条项目论证工作由区产业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派出机构联合开展,由区政府将项目遴选方案草案和监管协议草案报送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市产业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由市产业部门制定项目遴选方案、监管协议,第十六条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监管协议由市产业部门征求市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监管协议由区产业部门报区遴选小组审定,区政府应当将审定的项目遴选方案、监管协议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相关产业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一般产业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可选择整体转让或者不得转让,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原则上不得转让,转让后维持原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产权限制条件不变,与市产业部门、区政府签订监管协议,第三章供后监管第三十条用地单位应按照土地供应合同、监管协议的约定,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供应合同开展用地监管工作,第三十一条用地单位应严格按照土地供应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开工竣工期限等要求使用土地,属于依法或按土地供应合同、监管协议等约定由政府回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