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直接投资类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主管单位(或经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机构)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第十八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政策依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项目实施后预期效果,可以按照国家、市、区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一)经国务院、本市有关部门和本区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第二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组织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区政府批准后,第三十一条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第三十三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