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审批管理、投资计划编制实施等投资综合管理工作,项目单位应当每季度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第十条项目完成建议书编制并征询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并作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依据,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三)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内部事项管理的情形:1.政府性资金投入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不包括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落实资金后组织实施建设,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八条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九条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广宁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要求,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调整方案,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县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可按本办法进行概算总投资调整:(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建设规范等政策调整,应当按以下程序调整概算总投资:(一)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组或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二)项目建设单位将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调整意见建议和概算调整资料分别征询县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四)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和县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回复意见按程序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