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义开展活动,第三条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对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国务院民政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国务院民政部门将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有关信息与其运营主体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享,第九条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应当记录并妥善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第十条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为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前,第十三条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在提供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时,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现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第二十条申请变更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或者名称的,应当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申请书,第二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实施监督管理,(四)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终止提供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