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是指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活动中,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九条订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一般应履行民主决策、乡镇(街道)审核、公开交易等程序,第十条合同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签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代表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合同上加盖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对合同订立不规范、条款不完整、标的数量或质量不准确、履行期限和方式、生效要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或对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的合同,应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管理积极催缴,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合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妥善保管合同档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制定本集体合同管理相关制度,第二十五条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区、乡镇(街道)应定期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检查,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合同管理考核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