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本委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已依法于2026年03月31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因多次联系未果、邮递方式送达被退回,导致无法直接或邮寄给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嘉劳鉴〔2026〕330421316号),内容如下: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未构成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未构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如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本鉴定结论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视为送达,嘉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6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