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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赤峰市科学技术局 | 2026-04-23
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赤峰市科技计划项目监督工作,对中央、自治区以及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项目的管理过程和执行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问责等监督活动,(二)组织开展项目管理过程、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条项目推荐单位根据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所分管项目的监督工作,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第三章管理工作监督第八条各监督主体应加强项目管理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各级监督主体应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申报组织实施情况,第四章项目执行监督第十二条对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根据项目类别和实施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第十三条日常监督是对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控,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政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针对性检查,执行期在3年(含)以上的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和直接管理项目、财政科技经费支持100万元以下的市本级项目,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制定的内部科研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科技监督复核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第二十九条各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计划监督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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