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东城综强催字〔2025〕第02-0125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内容如下:一、因你(单位)所属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3139X-黑AP154挂)在塘厦镇龙背岭康庄路路段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城综处字〔2025〕第02-0125号),处以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已于2025年10月16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本决定书出具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识别码:44190025000005531877)将罚款贰万贰仟伍佰元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催告如下: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