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了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企业使用,降低企业创新门槛与风险,自治区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26年4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把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企业使用,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先使用后付费”是指高校、科研院所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给企业,第四条本指引适用于自治区内高校、科研院所,高校、科研院所组织筛选本单位权属清晰、无知识产权纠纷、适合通过“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许可(转让)的科技成果,包括成果简介、转化形式、转化费用、支付方式等,第三章激励保障第九条企业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并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许可(转让)费用后,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可凭技术许可(转让)合同和费用支付凭证申请技术交易补助,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先使用后付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十二条高校、科研院所采取“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转化科技成果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