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科技贷风补资金由市本级、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出资组成,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五条科技贷风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担保公司、银行为以下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具体承担比例如下:(一)“4321”担保贷款模式:银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并由担保公司担保的,(四)“73”直贷模式: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为特别要求支持的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参与了科技贷风补资金的相关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共同负责科技融资、担保的统筹协调、跟踪监督,担保公司、银行定期将科技担保贷款、科技直贷项目汇总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参与了科技贷风补资金的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备案,运营管理机构在收到告知函15个工作日后,没有提出异议的,由运营管理机构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划扣科技贷风补资金,由银行向运营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科技贷风补资金用于代偿,相关县(市、区)和产业园区在3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划扣风险补偿资金函,县(市、区)或产业园区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后,代偿资金从所在的市、县(市、区)或产业园区出资的科技贷风补资金中划扣,因县(市、区)或产业园区审批的科技贷项目出现重大系统性风险,出资的科技贷风补资金不足以代偿,影响银行科技贷业务的正常开展的,代偿的科技贷风补资金和银行承担的本金均委托担保公司一并进行本金追偿,科技贷风补资金代偿部分追偿费用由担保公司垫付,代偿的科技贷风补资金和银行承担的本金均由银行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