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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息烽县人民政府 | 2026-04-17
现对《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作出修改:一、将第二条中的“实施期限至2025年”修改为“实施期限至2030年”,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三、删去第九条“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161号)第四条规定予以支持的,”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同时废止,《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6年2月14日附件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补助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按照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管理,第三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重点支持范围:(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第五条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九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10号)、《财政部关于修改〈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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