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氢能产品生产、储存、运输、充装、使用企业(以下统称氢能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十条氢能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氢能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十三条氢能企业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三章生产安全第二十五条氢能生产系统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满足《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和《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第二十八条氢能制备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水电解制氢系统技术要求》(GB/T19774)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三十条氢压机应按《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设置安全保护装置,第四十条氢能运输车辆及其维护、保养、检测应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条件》(JT/T1285)等要求,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氢能车辆加氢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规程》(GB/Z34541)、《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加氢站设计规范》(GB50177)、《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31139)、《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加氢站通用要求》(GB/T43674)等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第五十二条氢能加注作业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和《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等要求,第七章应急管理第五十四条氢能企业应设置有应急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氢能加氢站等其他规模较小生产经营氢能企业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和工艺事故处置人员,负责氢能运输企业和氢能运输车辆及其相关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七十条应急管理局负责氢能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对氢能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