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共享单车的规划布局、投放运营、使用管理、监督执法等相关活动,第二章车辆投放与技术规范第五条根据城市发展规划、交通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企业公平竞争等因素进行共享单车投放,担负共享单车运营管理的责任,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二)芦阳街道、思延镇人民政府作为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属地监管主体,会同相关部门对共享单车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我县中心城区内投放的共享单车质量和企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运营企业职责(一)运营企业是共享单车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对本企业共享单车运营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二)拟在我县中心城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三)已在我县中心城区提供共享单车服务的运营企业,并建立健全车辆停放秩序管理、运营调度、车辆维护和应急处置等运营管理制度,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考核,第十二条建立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和用户信用管理制度,将运营企业的违规经营行为、用户的违法违规骑行和停放行为等纳入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