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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 2026-03-06
马鞍山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2月4日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综合型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第七条专业级孵化器是为产业领域符合我市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条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所在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一条各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和公示,绩效自评报告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器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四条各县区、开发园区科技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附件马鞍山市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表评价指标最高分值评价标准得分孵化绩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比例10≥60%≥70%≥80%6分8分10分在孵企业情况10≥20家≥30家≥40家6分8分10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10≥3家或不少于15%3≥4家或不少于20%≥5家或不少于25%6分8分10分当年新增孵化企业情况15≥3家或不少于15%≥4家或不少于20%≥5家或不少于25%9分12分15分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15≥20%的企业同比增长≥15%≥25%的企业同比增长≥15%≥30%的企业同比增长≥15%9分12分15分孵化服务收入15≥10%≥12%≥15%9分12分15分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10≥10%≥12%≥15%6分8分10分当年毕业企业情况15≥5%≥10%≥15%9分12分15分加分项招引人才团队、在孵企业专利拥有情况10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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