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新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宜昌城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宜昌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4月3日宜昌城区人才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加快推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办发〔2026〕4号)相关规定,三、使用条件(一)在宜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就业及自主创业的人才1.申请人已经认定为F类及以上(不含大专毕业生)人才,2.申请人在宜昌市范围内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新就业(以社保首次缴纳日期起算)或自主创业(以营业执照签发日期起算)5年内,在城区购买符合房源筹集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二)在宜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就业的人才1.申请人已经认定为E类及以上人才,2.申请人在宜昌市范围内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就业(以社保首次缴纳日期起算)5年内,在城区购买符合房源筹集条件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未签订《房源筹集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得按本实施细则开展购房补贴活动,市财政局、夷陵区、猇亭区、高新区在15个工作日内向“归集兑付账户”归集购房补贴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住新局完成资金核算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结算金额进行复核,按《房源筹集协议书》约定比例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公银行账户全额拨付结算资金,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新取得的“购房补贴券”,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申请结算补贴资金,“购房补贴券”抵用金额视同已及时归集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