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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宁波市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及2023年第一批到期复核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 | 2026-03-19
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规定,现组织开展2026年宁波市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及到期复核工作,且尚未认定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企业,2.复核对象:经《关于公布2023年第一批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3〕77号)公布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详细名单另发),3.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要求参加认定及复核,(二)认定及复核条件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见附件1),1.符合《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中有关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见附件2),二、组织实施认定企业及到期复核企业的评价流程一致,认定及复核企业自愿登录全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属地经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三、工作要求1.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发动工作,2.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应每年通过培育平台更新年度信息,须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附件:1.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doc2.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doc3.佐证材料清单(供参考).doc4.2026年度第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doc5.2026年到期复核创新型中小企业复核名单汇总表.doc6.各地经信部门咨询电话.doc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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