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引导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独立的法人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满1年,有不少于5人技术转移服务专职人员,区域合作类技术转移机构储备京津等外省市技术成果不少于100项,近两年促成京津等省外成果向河北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万元,技术输出类技术转移机构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项目不少于2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技术中介类技术转移机构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项目不少于2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万元,根据《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冀科成市规〔2025〕1号)申报要求,填写《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备案信息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认真组织学习《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冀科成市规〔2025〕1号),并梳理填写《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推荐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