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3〕1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6〕1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我县海洋伏季休渔规定通告如下: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二)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福建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小型张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三)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编制方案,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六)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所有休渔渔船应当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符合有关补助政策且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确需结束休渔出海作业的应当向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书面申请后,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专项(特许)捕捞渔船等未休渔船,我县将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东山县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东海渔〔2023〕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