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选择性参保缴费(尤其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未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全部职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不得缓缴、减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同时为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坚决杜绝选择性参加工伤保险行为,区人社局将依法对各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进行参保核定,三、对公告发布后未按时整改的,仍存在少报、瞒报、漏报参保缴费人数、选择性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拒不配合整改、拒不履行参保登记义务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