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2026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贸易政策,第七条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应当作为贸易政策出台前的必要前置环节,不得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贸易政策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时,政策起草单位应当提出贸易政策合规评估初步意见,在报请批准或提请审议前,市商务局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贸易政策的必备材料,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贸易政策未经市商务局贸易政策合规评估的,一并提交贸易政策草案及制定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等基础性材料,第十条世贸组织成员对涉及本市贸易政策提出合规问题的,第十一条本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认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存在违反世贸组织规则风险的,市商务局认为其他世贸组织成员贸易政策违反世贸组织规则的,第十二条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全市贸易政策合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