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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瓮安县人民政府 | 2026-03-30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5年4月18日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明确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支出范围及标准,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黔府发〔2023〕1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职业技能培训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23〕13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24〕6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主导产业需要,按年度更新发布贵州省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00%为缴费基数的缴费金额),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第十二条对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可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第十四条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公司、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组织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就业,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及以上的,给予500元/人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第十六条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课程研发、研修攻关、交流合作等支出,(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5%,设置城镇新增就业、农村劳动力省外务工人数、脱贫人口外出务工规模、返乡返岗服务、就业公共服务、创业担保贷款、职业技能培训等指标,重点考虑就业工作成果完成情况,(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40%,设置加强驻外劳务协作站体系化建设、零工市场运行和提质增效、创业载体建设、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师工作室)建设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年度重点推动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重点支持地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评选的促进就业工作先进地区等指标,重点考虑当年度就业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情况,第二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高技能人才培养中长期规划,确定本地区支持的高技能人才重点领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拟实施高技能人才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评审结果按规定给予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集中的就业信息平台,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补贴数据信息录入的时效性和真实性,将作为当地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动态反映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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