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19/DLI/DIIC/2026上传日期:2026-03-30第19/DLI/DIIC/2026号公示通知(有关消费优惠及生活补贴款项返还程序的开展及听证事宜)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72条第2款规定,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厅长徐秀玲,通知蒋芯瑶【曾持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编号1695XXX(X)】及其母亲蒋梅芳【曾持有澳门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编号1648XXX(X)】,下列事宜: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58条规定,因蒋芯瑶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已依法被注销,不符合领取第15/2021号行政法规《电子消费优惠计划》、第19/2022号行政法规《第三轮抗疫电子消费优惠计划》及第44/2022号行政法规《减轻因2022年疫情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造成负面影响的生活补贴计划》消费优惠及生活补贴的资格,按照规定蒋芯瑶及其母亲蒋梅芳须返还不当收取的消费优惠及生活补贴款项合共21,311.4澳门元,现时有关行政程序已在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工商业稽查处内进行,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54条规定,台端有权亲身参与有关的行政程序,按照《行政程序法典》第58条、第73条、第75条a)项、第93条及第94条规定,台端可在本通知刊登翌日起计25天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陈述意见及辩护,台端可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九时至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四十五分,星期五上午九时至一时、下午二时三十分至五时三十分)到临位于澳门罗保博士街1-3号国际银行大厦23楼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牌照及稽查厅工商业稽查处查看有关程序的卷宗,于2025年3月23日牌照及稽查厅厅长徐秀玲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