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万仙(身份证号码:44252519******0041):我局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对你作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源社保稽整〔2022〕11号),请你退回违规领取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49402.28元,因我局现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公告向你送达《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源社保稽整〔2022〕11号),具体内容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附件: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源社保稽整〔2022〕11号)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2022年6月7日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源城分局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李万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