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是指项目决策、项目审批、招投标监督、合同监督、项目实施监督、工程项目概算调整、项目资金监督、项目后评价等方面的管理,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九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承担首要责任,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根据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标后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申报、审核、备案、预算评价制度,工程变更审批程序:(一)工程变更不增加合同价的由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会同审定后实施,第六章工程项目概算调整第三十四条严格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管理,项目单位方可向原审批部门申请投资概算调整,第八章项目后评价管理第三十九条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后评价管理,第五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具体事项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