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对《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印发,科技部办公厅2026年1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每两年对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第四条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网络管理平台”)作用,实时、客观记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率、有效工作机时、对外服务机时等信息,包括科研设施与仪器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第六条评价考核工作实行单位自评价和综合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评价考核结果和各单位实际情况,被评价考核单位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评价考核通知要求,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向主管部门反馈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存在的问题,科技部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整改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情况进行核查检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