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日照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以下简称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工作,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第三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核心,第四条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认定和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的申报推荐、政策服务等事项,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报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应为依法设立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第六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程序如下,(一)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认定满三年的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开展运行评价工作,第九条各区县工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一)运行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第十二条因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资格的,第四章鼓励政策第十三条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在研发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第十五条鼓励市“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研发项目,《日照市工业企业“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培育认定管理办法》(日工信发〔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