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治区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成果转化单位”)以及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相关人员,第五条成果转化单位应当按照“制度先行、程序公开、集体决策、有利转化”原则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第六条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与实施等活动的科研人员、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导致单位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依法按照规章制度、内控机制、规范流程开展其他有利于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认定和复核,(一)成果转化单位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内部认定制度和规范流程,对管理权限范围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二)成果转化单位开展尽职免责调查时,有关职能部门在对成果转化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书面提出由成果转化单位主管部门开展尽职免责认定,第九条认定意见分为符合免责条件、基本符合免责条件、不符合免责条件三类:(一)符合免责条件是指被认定对象切实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程序和规定职责,发现的问题不是导致成果转化单位利益损失的直接原因,认定意见可作为成果转化单位接受巡视、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在执行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或部门认定并予以免责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