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顺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邹正英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程序进行了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需向你公司送达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初次鉴定结论为9级),已两次向你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河下镇垱头村委上邹村29号”邮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被退回,现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结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司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请自视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联系地址:新余市仰天岗东大道623号1212办公室,联系电话:0790-6736831特此公告,新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2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