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机制主要为“成果固定收益共享”和“先投后股”等模式,第四条“成果固定收益共享”是指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投入企业,第五条“先投后股”是指财政资金以科技项目形式投入企业,4.与郴江实验室确定科技创新投入回报模式,5.市科技局、郴江实验室、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和回报协议,第十四条项目实施1.郴江实验室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分期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四章“成果固定收益共享”工作机制第十六条成果共享1.项目实施期内职务科技成果为郴江实验室与项目承担单位共有,2.科技成果共享比例分配按照投入财政科技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项目验收后认定的总投资)比例予以明确,第五章“先投后股”工作机制第十八条转股条件财政科技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后,第二十条转股数量财政科技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和持股比例在《项目任务书》中约定,2.财政科技资金转股后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第二十一条股权管理1.项目达到约定转股条件后,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科技创新“先投后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成果固定收益共享”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郴江实验室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郴江实验室、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