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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2026-03-2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2026年3月3日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一、本规定所称个人贷款业务综合融资成本是指由借款人承担的与贷款相关的各项息费,应当向借款人展示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并逐项列明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收取的各息费项目及其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在此基础上综合计算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逐项列明贷款逾期或被挪用等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借款人承担的各息费项目收取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等要求折算为年化水平,贷款人及其合作机构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与贷款相关的任何息费,三、贷款人应当在营业场所、官网等渠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约情形下的个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上限,由借款人在综合融资成本明示表上签字确认,应当在消费订单支付页面以显著方式清晰展示贷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务费用、收取主体、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年化综合融资成本,以及违约情形下的或有成本项目及收取标准,引导督促行业机构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要求,充分了解融资成本项目、收取方式、收取标准、年化水平、收取主体、违约责任等信息,督促贷款人落实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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