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需在注册经营一个日历年内上规纳统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50万元,第一年地方经济贡献低于50万元,(一)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奖励给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2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不含)以内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85%给予奖励,(二)企业的股东、管理人员年个人地方经济贡献达5万元(含)以上的,按地方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补贴用于住房和生活补助:年个人地方经济贡献5万元(含)至10万元(含)的,年个人地方经济贡献10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按60%予以补贴,年个人地方经济贡献20万元(不含)以上的按70%予以补贴,按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的5%奖励给引资部门,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奖励兑现(一)部门、乡镇引进企业的奖励,于所引进的企业年度结算后的次月兑现奖励,(二)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当月即可提出申请,企业的股东、管理人员地方经济贡献奖励于企业年度结算后的次月给予补贴奖励,符合《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鼓励轻资产类产业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尤政文〔2020〕20号)奖励标准但尚未享受奖励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