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强化作业质量监管,现就参与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资格条件公告如下:一、主体基本条件补助对象为项目实施区内为农业生产提供耕、种、防、收等产中环节以及产前、产后环节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农牧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践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2年以上;2.拥有与其服务业务范围、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设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服务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主体农机总动力达到1000马力以上,植保无人机1架以上,具备喷雾机或植保无人机(即拥有植保设备)即可,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普遍认可,二、信息化设备要求1.作业机械须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北斗导航作业监测终端,2.北斗终端设备须正常接入农业农村部门监管服务平台,主动接受全程信息化监管与核验,2.自愿接受全程信息化监管,按要求提供作业数据、配合核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可向所在乡镇农牧主管部门报名备案,及时安装自动导航设备、准备申报材料、开展社会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