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职责分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相关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明确责任分工,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统筹与拨付、协助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上级专项资金、办理工程项目预算评审、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做好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每年度有计划、有重点、有组织地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招投标核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规划许可、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施工许可等前期事项,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委托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工程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六条【分类审批】政府投资项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十九条【控制限额】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和控制项目总投资以及安排财政预算、拨付资金、竣工验收及编制审批竣工决算的重要依据,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应根据年度财政建设资金额度编制,项目单位应结合施工单位的诚信记录、结算方式、项目管理模式和项目施工进度情况,确需进行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项目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投资监督】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第四十二条【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