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我局起草了《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附件1: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点击下载附件2:《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点击下载无附件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第二条本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2.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开展科研机构名单核定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五条本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并提交以下材料:1.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申请表(附表),3.单位概况、现有基础、人才团队情况(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联系方式等)和科技创新活动等情况说明,书面征求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海关意见,第八条经核定享受“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发生单位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会同有关单位重新核定变更后的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第九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宁波市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申请表.doc点击下载无附件无附件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