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集群包含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简称省级集群)和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简称国家级集群),第三条集群培育建设符合我省确立的重点产业方向,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省级集群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产业重点突出集群产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我省“51020”现代产业集群领域方向,或拥有与集群产业链相关联的集群创新综合服务体,(五)发展环境优良1.建立了集群培育建设和发展的工作机制,第七条省级集群名称规范为“集群所在市州名+集群产业领域名+创新型产业集群”,第三章申报程序第八条省科技厅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集群申报工作,第九条申报主体根据省级集群申报条件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材料》,根据《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审标准》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第十二条省级集群内企业和公共服务机构享受集群培育建设与创新发展相关政策,第四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省科技厅负责集群的政策制定、申报受理、集群确定、考核评估和建设指导工作,第十四条省高新技术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系统推进集群建设管理工作,第十九条集群建设单位根据年度通知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估材料》,根据《省创新型产业集群评估标准》对集群全年工作和业绩组织开展综合考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