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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原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原县人民政府 | 2026-03-13
(三)负责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处置核准手续的办理,(四)负责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及消纳场所接收、处置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处置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第八条县公安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第二十五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承运未经县城乡管理执法部门核准处置的城市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县城乡管理执法部门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并按照县城乡管理执法部门的规定处置,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五章消纳管理第三十七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向县行政审批等部门提交以下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建筑垃圾消纳人应当在停止消纳前告知县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城乡管理执法及所在辖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等部门,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第五十五条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乡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建筑垃圾清运单位改正,对在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监管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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