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财政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八条基金公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四)向协调机制专题会提报子基金及项目的投资、清算、退出方案及重大事项,(五)向区财政局备案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情况,第三章投资运营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包括参股子基金、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等,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属性分为战略性项目、行业推荐项目、市场类项目等,并按相应方式进行审核决策:(一)战略性项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跟进投资项目等,第十六条基金公司应及时跟踪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跟进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区财政局、基金公司等管理机构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履职尽责,在符合决策程序、投资项目符合政策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对其他项目的整体投资损失容忍率原则上不超过50%,对整个项目予以免责:1.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营模式改革、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营中的具体操作要求及未明确事项,本办法施行前政府投资基金已设立的子基金及投资业务按照合伙协议及投资协议约定继续管理及运作。